建设银行因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等被罚4350余万元,21名责任人共计被罚120.5万元
2月14日金融一线消息,央行披露的行政处罚公示显示,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类型,受到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55.097567万元,罚款4295.51万元,合计罚没4350.607567万元。
1.违反账户管理规定; 2.违反特约商户管理规定; 3.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; 4.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; 5.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; 6.违反信用信息采集、提供、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; 7.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; 8.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; 9.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; 10.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。
李某(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部)、房某明(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算与现金管理部)、卢某彬(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算与现金管理部)、肖某(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数据中心)对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负有责任。
韩某(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)、王某(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络金融部)、侯某利(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部)、陈某(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)对违反特约商户管理规定负有责任。
廖某新(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现金服务中心)对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负有责任。
唐某(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村振兴金融部)、梁某(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惠金融事业部)、张某贤(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)对违反信用信息采集、提供、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负有责任。
高某(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算与现金管理部)、张某军(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道与运营管理部)、李某(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)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。
牛某(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部))、熊某(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络金融部)、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,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。
郭某秀(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)对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,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负有责任。
文某燕(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)、邵某亮(建信金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Big Data中心)对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。
上述21名责任人共计被罚120.5万元。
序号
当事人名称
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
违法行为类型
行政处罚内容
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
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
公示期限
备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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