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家解读个人境外股票交易计税规则 允许按年度盈亏互抵在目前税制下较为合理
◎记者 李苑
近期,有关方面对境外所得申报纳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,各方面人士普遍认为,加强境外所得税收监管是加大对高收入调节的重要举措,有利于促进法治公平和共同富裕。同时,也有部分纳税人对个人境外股票交易的计税方式较为关注。对此,上海证券报记者进一步采访了相关专家。
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表示,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,个人股票交易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,应当适用20%的税率按次征收,其中,个人在境内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;在境外直接进行股票交易所得没有免税规定,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申报纳税。
长期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青告诉记者,对境外直接进行股票交易所得征税,是美国、德国、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做法。朱青同时指出,股票交易频次高、价格波动大,按每笔交易计税且不允许抵扣亏损,税负较重且计算难度较大。据了解,目前税务部门允许个人境外股票交易所得在年度内盈亏互抵,这既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,也解决了纳税人税款计算的复杂性问题,操作上更加简便。
也有纳税人提出,不同年度的境外股票交易也存在盈亏问题。针对这一问题,朱青认为,有些国家对个人股票交易所得允许按年度盈亏互抵,部分国家也允许当年未抵扣完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,但这些国家大多实行综合税制,股票交易所得需要与其他收入项目合并后统一适用超额累进税率,税率远超我国20%的比例税率。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,股票交易等财产转让所得不与其他所得项目合并,单独适用20%的比例税率,目前税制下允许按年度计算盈亏已经是较为合理的处理方式。
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表示,境外炒股本身投资风险较高,投资者在从事投资时,应充分考虑涉及的各类成本费用,全面评估投资风险。目前,我国对纳税人通过沪港通、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股票,或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,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有免税规定,专家建议有境外股票投资需求的投资者,可考虑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投资。
记者随后采访了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。该负责人表示,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按年申报纳税,没有明确股票交易的亏损结转问题。目前,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允许当年境外股票盈亏互抵,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,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且较为合理的处理措施。后续,需要结合税制改革,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。
专家建议,投资者要充分了解投资相关的各项政策规定,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渠道。同时,也提醒广大纳税人,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,如取得境外所得应依法申报纳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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